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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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赠人子女的名义起诉父母双方履行协议的请求权基础为赠与关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37次举报
2026-01-13


以受赠人子女的名义起诉父母双方的请求权基础为赠与关系。此项下,目前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子女,系父母在离婚时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人亦表示接受,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双方履行过户义务。

【诉讼主体】婚生子女作为原告,父母双方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要求父母双方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提示:在罗列诉讼请求时需注意勿将物权及债权的概念混淆,很多案例中原告会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即一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要求二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在赠与合同纠纷案由中,是基于履行合同要求二被告作出一定的协助行为,是合同义务,是债权法律关系。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是物权法律关系,不应当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同时存在。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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