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但义务人不履行过户手续的,子女可起诉处理
裁判要旨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离婚协议的主体为父母,二者达成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明显欠缺子女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财产给予子女并未在父母及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另外离婚协议以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等的内容均存在牵连关系,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完整的协议,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财产即土地使用权均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范畴,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范畴,因此,本案案由应定合同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因此,协议义务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协助子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离婚协议未明确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期限的,子女可随时要求协助办理,但必须给予合理期限。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