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枣庄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79142717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59

17岁暑期打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35次举报
2026-01-08


17岁暑期打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年来,越来越多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参与社会劳动,既锻炼实践能力,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然而,一旦在打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认定并不以受害人是“全职劳动者”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因侵权导致其本可获得收入的丧失。学生虽以学业为主,但其在假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并获得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收入损失依法应纳入侵权赔偿范围。本案中,法院支持王某误工费主张,正是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王某已满17周岁,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其假期打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其提供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多重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三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造成可预见的收入减少。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对暑假打工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同时依法维权的积极信号。

在此,也提醒广大学生,在假期打工时,尽量选择正规单位并注意保留劳务协议、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如发生意外,请立即报警并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等关键证据,以便依法主张误工费等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