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暑期打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年来,越来越多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参与社会劳动,既锻炼实践能力,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然而,一旦在打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认定并不以受害人是“全职劳动者”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因侵权导致其本可获得收入的丧失。学生虽以学业为主,但其在假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并获得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收入损失依法应纳入侵权赔偿范围。本案中,法院支持王某误工费主张,正是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王某已满17周岁,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其假期打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其提供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多重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三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造成可预见的收入减少。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对暑假打工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同时依法维权的积极信号。
在此,也提醒广大学生,在假期打工时,尽量选择正规单位并注意保留劳务协议、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如发生意外,请立即报警并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等关键证据,以便依法主张误工费等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