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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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标准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29次举报
2025-12-29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字”为原则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举债,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书面、口头、行为等)。
2)鼓励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晰夫妻双方债务共担。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消费(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抚养等必要开支)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
(一)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大额借款、大额福利彩票、经营性负债),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权人一般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庭房产、车辆、装饰装修房屋、共同旅游、支付重大医疗费等;
2)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企业、共同投资,或虽以一方名义经营但另一方分享收益;
3)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夫妻另一方虽未签字,但知情且未反对。
(三)夫妻内部举证
在夫妻离婚或财产分割时,一方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