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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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181次举报
2025-12-28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公司对外拍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应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该条规定虽然并未直接将分公司对外担保列入限制范围,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以其名下财产对外担保,实为公司对外担保,应受《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限制。因此,分公司以自己名下房产对外提供扫保时需要公司的决议。如果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设定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担保权利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