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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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施工现场的管道井中致伤,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04次举报
2025-12-25


落入施工现场的管道井中致伤,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城区某一施工工地,行走时掉入由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管道井中,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地位于城区道路旁,施工工地设置了隔离绳,管道井口被防尘篷布覆盖,除上述防护措施外,无其他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工程施工方某公司诉至冠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某公司辩称,李某某作为成年人,无视管道井的危险,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是在城区公共场所进行的地面施工作业,施工人有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施工人亦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其在施工过程中仅在施工现场设置了隔离绳,在施工区域及管道井的井口覆盖了篷布,但除上述设施外未设置其他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据此,应认定某公司在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观察路况及有无施工的情况,其未注意到进入案涉施工区域的风险,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损失1.6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架设电线、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只要进行地面施工活动,均在规范之列2.因地面施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但也包括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如仅仅形成了危险或是妨碍,不适用本规则;3.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对施工现场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这一义务基于其对工地现场的控制权,其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并确保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安全、可靠。损害发生后,施工人只有举证证明其同时履行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义务,才能够达到无过错免责的证明标准。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往往人流密集。在这些区域进行铺设管道、修缮下水设施等施工活动时,往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施工方不对过往人员进行提示、采取防护措施,过往行人就有可能掉入挖掘的坑中而导致受伤。而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施工方在施工期间所负有的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当然,过往人员自身也应留意施工现场情况,采取避让、绕行等措施,在施工方已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义务后,当事人如果因自身过失遭受损害,将无权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小管道关系大民生。勿让道路上的管道井变成伤人的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警示与防护措施,提醒行人注意安全。行人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避免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