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枣庄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79142717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59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62次举报
2025-12-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和细化了认定依据,带您一起了解——

1|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2|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因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