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能否解除买卖合同,排除抵押预告登记权人的执行?
一手房交易中,房产商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排除执行?其有权排除哪些主体的执行?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实际出资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我们以专题形式进行了研究。
房产商与购房者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后解除购房合同,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阅读提示:绝大多数家庭都会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买房,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购房者将其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房屋不满足办理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先行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如果购房者因负担其他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甚至采取拍卖、以物抵债等变价措施,银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在按揭贷款买房的场合,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向购房者发放了贷款,但购房者未按期偿还房贷,银行申请执行预告登记房产,此时,房地产商起诉解除了其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享有预告登记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那么,预告登记会失效吗?如果预告登记失效,那么,银行享有的抵押预告登记无法进行本登记,从而丧失抵押权。房地产开发商便可排除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如何平衡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与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期待利益?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预告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再由买受人以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所获借款交由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在所获借款无法清偿时,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消除案涉房屋权利负担、阻止办理抵押本登记、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抵押预告登记权利应予保护。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