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废债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在(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中,最高法认为: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该案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当股东明知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恶意转让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