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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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债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190次举报
2025-10-16


恶意逃废债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在(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中,最高法认为: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该案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当股东明知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恶意转让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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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