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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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一旦逾期欠款未还,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28次举报
2025-09-27


当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一旦逾期欠款未还,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普法小导语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会用信用卡缓解一时的资金不足。信用卡由于与个人信用紧密相连不应将其交给他人使用,当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一旦逾期欠款未还,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旦构成相应的还款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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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将自己名下一张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使用信用卡套现200000元,但信用卡账单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履行了信用卡还款手续。经原告催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故原告将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被告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已由原告还清,该款项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及其余利率款项

 

法律提醒

小卫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该条明确规定信用卡作为发卡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专属性,其禁止出租和转借。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业信用卡业务逐渐推广,借刷信用卡的现象亦常有发生。对于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以刷卡方式借贷特定数额金钱的承载体,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

所以借刷信用卡的用卡借用人应该向信用卡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暗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持卡人需对此保持警惕。

相关法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