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可以反悔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待其年满18周岁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这种约定是否享有后悔权,夫妻双方能否撤销该赠与行为、另行分割房产呢?若在子女18周岁前,夫妻一方有擅自处置房产的行为,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提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呢?以下,笔者以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0月1日结婚,2012年3月5日育有一子丙,2013年5月1日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2022年7月8日,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丙所有,待丙年满18周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丙一直随乙女生活,由乙女抚养。后甲男欲私自对外出售该房产,与中介签订委卖合同并收取了意向买受人的定金。丙与乙女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归丙所有,并要求甲男立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男认为赠与房产在未过户登记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即使不能撤销赠与,协议约定丙年满18周岁登记过户,目前并不满足过户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于2022年7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甲男与乙女约定将房产赠与给丙,系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为保障共同子女未来生活及财产权利,从赠与目的及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血亲关系的事实上看,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依法不可撤销。协议约定待丙年满18周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甲男已与中介签订委卖合同并收取了意向买受人的定金,能够证明丙的受赠房产处于风险中,随时可能被出售,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故丙有权要求甲男提前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房产受到实际侵害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提前过户。通过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具有道德性质及特殊身份关系的赠与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行为;若因赠与人的相关行为使得赠与物实际处于风险中,可能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转移等,即使赠与期限未届满,受赠人也可以要求赠与人提前履行赠与行为。
律师观点
结合今天分析的案例,笔者认为:
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法律也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赠与行为在未交付赠与物前都可以撤销,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故而各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前应当慎重考虑,诺不轻许。当然上述的不可撤销也并非绝对,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比如因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或者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等原因,若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任一情况,也是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的。
结合到本案,法院依法支持了丙方的诉请,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男确已将案涉房产对外出售,若不支持立即过户的请求,则甲男很可能继续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证据不扎实的情况下贸然起诉,不仅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反而可能加速甲男的私下处置行为,一旦房屋过户手续完成,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则丙方只得要求甲男返还相应对价且还将面临极大的执行不能的风险,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