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如何约定及表述?01
1. 关于称谓: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同时也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称谓。原名有:A:“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B: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上述机构受理仲裁的,均视为同意由贸仲仲裁。
2. 关于具体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细化约定具体仲裁管辖机构,可以约定由某地分会/仲裁中心进行管辖。
3. 关于仲裁规则变更: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但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4. 关于形式:仲裁协议应当书面。但书面形式不限于合同,也包括信件、函件、邮件、电子数据等承载形式。同时,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