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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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以配偶同意为必要,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无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48次举报
2025-08-29


股权转让不以配偶同意为必要,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无效

【裁判要旨】

· 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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