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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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119次举报
2025-08-29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