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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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8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136次举报
2025-08-28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或者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随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不当监护、修复家庭功能,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权利受侵害问题。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同时应兼顾法律权威与人文关怀。实践中,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区分情形灵活适用,对于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当事人,根据严重程度,分别适用随案口头指导、发送责任告知书、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加强与妇联、民政等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与专业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如聘请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志愿者,与教育机构、社工组织合作开发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等,补足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审判中各项特色工作机制,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走访帮教等多措并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五是,加强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在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参考等,助推监护人理解、认可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治理的双重目标。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