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驾驶员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车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对于车辆所有人,法律规定也是强调的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过错不宜承担责任,因为他不是行为人。从汽车驾驶的角度来讲,只有驾驶人才能最直接的控制风险源,故为第一责任人。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对于车辆是否能够适用于正常的道路行驶,其二是对于车辆驾驶人的选任是否具有过错。
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车有问题)(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司机有问题)(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是司机有问题)(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具体如何体现,当然不仅限于上述条文所列举的情形,毕竟还有其他过错这样的兜底条款。过错的认定也并不是机械的,要结合车辆具体有哪些缺陷,当事人是否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等。
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因其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连带责任,即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在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