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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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5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18次举报
2025-05-15


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