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
最高裁判指南2025年03月21日 18:56 北京
【裁判要旨】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