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枣庄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79142717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59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归敬老院所有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8次举报
2025-03-13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相关案例

(2024)湘06民终51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某阳、李某霞、李某龙、李某芳、李某玲是否为有权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应当为受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父母双亡,无配偶、无子女,其已逝兄长李志某的四个子女即李某霞等姐弟四人是其现存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虽然李某霞等姐弟四人不在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李某霞等姐弟四人在本案中取得了类李某兄长的拟制近亲属身份。该四人虽与李某经常居住地相隔甚远,但平时通过微信发红包、回乡看望、生病时进行陪护等方式对叔叔李某给予了一定的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在李某因案涉事故身故后第一时间回村参与处理李某的丧葬事宜,客观上有扶养李某和为李某送终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将李某霞等四人视为李某的近亲属,认定为赔偿权利人,并对其权利予以保护,对倡导和鼓励侄甥女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阳是否为赔偿权利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承嗣(亦称承继)一般是指把自己的子女后代过继给亲属为后嗣,使无子女后代的被承嗣人生前有人扶养,死后有所托付,得享祭祀。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承嗣这种关系予以认定,但受害人李某在生前已按农村习俗承继李某阳为其嗣孙,并在族谱中予以了明确、公示。李某阳作为李某嗣孙的身份在当地群众中被广泛认同,且该习俗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阳在生活上给予了李某日常的关心与照料,按照李某的心愿,以孙子的身份修缮祖坟,还将李某名下的旧房拆除后修建房屋供其与李某共同生活和居住。李某阳与李某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祖孙生活与情感联系,李某阳为李某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与精神慰藉。在李某身故后,李某阳亦以孙子的身份为李某主持丧葬。从血缘上看李某阳与李某只属五代内旁系血亲,两人亦不享有收养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到李某阳与李某之间的生活密切程度、感情亲疏远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本地风俗习惯等,李某阳已然因承嗣取得了类李某孙子的拟制近亲属身份,故一审法院将李某阳视为李某近亲属,并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案涉权利,符合受害人李某的生前意愿,也符合民法典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原则,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受害人李某在年满六十岁后被列为五保户,是因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不等于没有近亲属,也不等于无人对其实施了扶养行为。扶养也不应仅限于物质供养,还应包括精神慰藉。上诉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以受害人李某系五保人员、享受了五保待遇为由,否认李某阳、李某霞等五人作为受害人李某的保险赔偿款权利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还主张李某阳等五人并未实际垫付受害人李某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因此该五人不具有诉权,无权向其主张赔偿。本院认为,李某阳、李某霞等五人是否实际垫付相关费用不是其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案涉款项的必要条件,不影响该五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上诉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阳、李某霞、李某龙、李某芳、李某玲与死者李某既有身份上的特殊亲属关系,又积极承担了扶养、照顾李某的责任,体现了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该行为应得到司法的肯定性评价。上诉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民商法库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