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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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6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82次举报
2025-02-16


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出处:(2021 )最高法民申 711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钱为种类物,且出借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即便存在该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也不能必然认定为出借人将该贷款出借给贷款人。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总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造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的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像本案中贷款的是公司,出借款项的是个人,则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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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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