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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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XX公司、新XX公司、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静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XX公司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反诉请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应向双方当事人释X,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应在未向双方当事人释X的情况下,直接以合同无效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由案涉水源热泵无法正常使用引起的,一审法院未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述问题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实质性的影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2.5元,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王静静律师自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及破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