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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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XX公司、张XX、柯X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静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柯X、刘X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王静静律师自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及破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