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静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柯X、刘X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