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仅152起,审结134起。
亮点:
1、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语的界定,另外,为防止恶意逃避责令支付通知,增加了除直接送达外的类似公告送达的送达方式保障通知的顺畅。
2、构罪量刑标准分别在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中得到具体的规定,使得定罪量刑有具体的规定和依据。
3、规定了不同阶段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从宽处罚的情形,从根本上体现了本罪以教育补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
4、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使得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受益权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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