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欠薪入罪是指,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写入刑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恶意欠薪”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称该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入罪,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减少已经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内容来看,“恶意欠薪”设定了严格的入罪标准,不仅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导致对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的条件层层降格,难以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刑法威慑作用步步降低。
据统计,新法实施以来,各地恶意欠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但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的数量并未下降,反而在上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3年1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语的界定,另外,为防止恶意逃避责令支付通知,增加了除直接送达外的类似公告送达的送达方式保障通知的顺畅。同时,本罪构罪量刑标准分别在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中得到具体的规定,使得定罪量刑有具体的规定和依据。
其次,《解释》规定了不同阶段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从宽处罚的情形,从根本上体现了本罪以教育补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
最后,《解释》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使得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受益权也得到保障。
实际上,通过该《解释》的细化,本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备,问题出在落实和执行情况不理想。此次本罪在昆明首次被适用将会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我们期待本罪不只是写在书面上的摆设,而是真正起到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以儆效尤,也为存有恶意欠薪还没有实施的老板们敲响警钟,且行且珍惜!
12年 (优于79.37%的律师)
1次 (优于73.43%的律师)
1318分 (优于80.86%的律师)
一天内
4篇 (优于97.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