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迪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货款136,086元,并支付利息(以136,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5元,减半收取1778.25元,由原告张广君负担292.25元,被告苏XX负担1486元;鉴定费7500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