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XX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席某骑电动三轮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收购站头东尾西倒车时,与站在该处的行人原告吉某相撞,造成吉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席某承担全部责任,吉某无责任。事故当天吉某在某医院门诊检查,后因腰部持续疼痛,于同年2月25日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右侧膝关节损伤等。经某鉴定所鉴定,吉某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5日、护理期9日、营养期9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吉某委托代迪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席某赔偿医疗费3100余元、外购药90余元、误工费1700余元、交通费600余元等合计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席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吉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合法,具体包括:第一,原告主张的外购药90余元,虽提供购药发票,但出院证医嘱未载明后续用药,该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第二,原告主张交通费600余元,提供的出租车发票能否与就医地点、时间完全对应;第三,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余元,因最终未评定伤残等级,该笔费用应如何分担;第四,原告主张误工费1700余元,在无法证明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其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行业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席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各项损失,法院确认医疗费31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元、病历复印费十元、护理费1300余元、营养费九百元。对于外购药90余元,因无医嘱佐证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的日标准未超过当地相关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认1700余元。对于交通费,结合就医实际情况酌定300余元。对于鉴定费,扣除未评残部分的900余元,确认800余元。以上合计89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席某赔偿原告吉某各项损失共计8900余元;案件受理费50余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席某负担。
【律师价值】
代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代迪律师全面梳理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及交通发票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在庭审中,针对误工费计算标准、交通费酌定等争议点,代迪律师准确援引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说服法官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同时,对于外购药等存在瑕疵的诉求,律师提前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展现了专业的客户沟通能力与客观的执业态度,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