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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洪臣律师
执业 9 年,为四级律师、长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吉林法学会金融法学理事、吉林普法志愿者协会会员,吉林日报、长春晚报、吉林都市频道《说实在的》等媒体采访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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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义务垫付医疗费用

作者:宫洪臣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3次举报


汽车作为现代的交通工具,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养车的一些成本,日常行驶中难免会遇到小刮小碰,撞了车还好,如果碰到人,可能还涉及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今天笔者就谈一谈,当撞了人之后,在事故责任认定没确定之前,是否需要垫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所以依据此条,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费用拖延救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还规定了,在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根据目前交强险的限额,这笔费用为10000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时,并未规定肇事者需要提前垫付医疗费用。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就可以不垫付吗?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肇事者应当垫付医疗费用,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人损,作为肇事一方,应当将伤者及时送医,如果伤者情况危急,也不要纠结于医疗费应由谁垫付,毕竟人命关天,而且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是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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