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洪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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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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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应不应该赔?

作者:宫洪臣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次举报

由于《道路交通法》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车辆贬值费在赔偿主体、费用计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赔偿主体有待明确。虽然现在大部份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功能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险种,车损险也未覆盖该项内容。因此,车辆贬值费应由谁来买单,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在费用计算上有待进一步明确。车辆贬值费和维修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车辆贬值费有更大的弹性,在不同的汽车交易市场,车辆贬值费的评估数据都会不同,是以受案法院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还是以受损汽车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三是启动车辆贬值费索赔的条件有待明确。是否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均能索赔车辆贬值费,经过小小的刮擦,是否也可索赔车辆贬值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车辆受损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索赔车辆贬值费,但到底到何程度方可索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四是在恶意诉讼和权利的正当行使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明确。当车辆贬值费一旦经法律明确列入赔偿范围后,一部份车主为索赔车辆贬值费,可能引发诉权的滥用。

宫洪臣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2010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进入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