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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洪臣律师
执业 9 年,为四级律师、长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吉林法学会金融法学理事、吉林普法志愿者协会会员,吉林日报、长春晚报、吉林都市频道《说实在的》等媒体采访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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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发生交通事故 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宫洪臣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4日分类:工伤浏览:425次举报

案例
小王原是A公司员工,下岗后到B公司任临时工,但其社会保险关系仍由A公司继续管理并负责缴纳相关费用。今年6月,小王在C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妻子李某向B公司所在的C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从小王住处到B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一份,用以证明小王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劳动局认定小王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时,B公司提交了自制交通路线图,还递交了A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小王原系A公司员工,现已待岗,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金由该公司负责缴纳。被告C区劳动局认为,B公司自行制作的路线图不正确,不能证明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上班途中;关于A公司出具的证明,B公司未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交,故不影响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C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应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法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律师建议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和肇事方是同等责任,或本人是次要责任,都能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的款项,如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职工还有权要求其他工伤待遇,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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