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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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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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东莞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海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与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陈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二、限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098.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7314.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530元;三、限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8.5元;四、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陈XX负担5元,由XX公司承担5元。陈XX于起诉时申请免交,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陈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XX公司向陈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0276.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010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576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XX公司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陈XX的月工资数额。陈XX2015年3月31日入职XX公司,月工资为7300元,工资发放的形式是现金与银行卡转账,即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陈XX发放部分工资,另外一部分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对此,陈XX提供了录音作为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对陈XX提供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为XX公司为陈XX垫付的2492元应予以抵扣;3.本案诉讼费由陈XX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陈XX的应发工资4102元计算陈XX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误,XX公司认为应以陈XX的实发工资3609元来计算其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应该是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二、一审法院以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陈XX垫付2492元是错误的。陈XX发生工伤后,XX公司考虑到陈XX急需用钱,为陈XX垫付了2492元,因陈XX住院,不能亲自来XX公司财务处领取,因此没有有效证据,望二审法院能对XX公司垫付的2492元抵扣主张予以支持。
陈XX、XX公司均未就对方的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双方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关于陈XX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陈XX主张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7300元,工资分为现金及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发放,对此提供了手机照片及录音予以证明。但陈XX提供的手机照片显示的内容为XX公司的公告,而该公告并没有XX公司的盖章。陈XX虽提供了录音,但其在原审中已确认录音的原始载体已经删除,XX公司对录音内容不予确认,且三段录音中谈话对象对工资发放方式的陈述各不一致。故陈XX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用现金及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形。原审根据经陈XX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及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清单,认定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并认定陈XX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02元,并无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审以陈XX的应发工资4102元核算陈XX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恰当,XX公司主张以扣除房租、水电费、税费及社保费用后的实发工资3609元为准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XX公司主张已垫付陈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伙食费,对此XX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XX公司提出的对其垫付费用予以抵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XX、X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XX、东莞市XX公司各负担1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谭海波律师,湖南永州蓝山人,系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7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