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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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杨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4次举报


下列情况行为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有些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有人告诉法院才能追究。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的人不告诉,法院将不再追究;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即没有科刑对象,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无需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免除处罚是和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定的差别的,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主要是在立案之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非常轻微,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免除处罚的情况会更多一些。

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的区别

1、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察后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终结。

2、免于处罚:是有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3、免于处罚的前提是成立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入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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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律师毕业于法学院法学系,毕业后从事了五年的公安工作,其在从事基层公安工作时发现,很多基层群众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