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律师
杨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永川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杨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3次举报


自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性质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所以本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业务人员,具有业务活动的特定性。同时要求该罪中的业务活动有威胁到他人生命和身体安全的可能。

本罪主体的分类,包括指挥或者管理的领导者、基层管理人员、实际操作者、出资者,还包括直接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而这些人员所在企业的性质,则不影响对此罪行为主体的判断。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表现

1、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是一致的。

2、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即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杨龙律师毕业于法学院法学系,毕业后从事了五年的公安工作,其在从事基层公安工作时发现,很多基层群众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