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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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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作者:杨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3次举报

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绝对不起诉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的时候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公安局。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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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律师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毕业后从事了五年的公安工作,其在从事基层公安工作时发现,很多基层群众不懂法,当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