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10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的当事人尹某是一个饲料经销商,2009年其在卖饲料时,颜某暂无钱支付,于是便向尹某出具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尹某某现金肆仟肆佰元(小写4400元),如超期付款,我愿意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0%交滞纳金,此据签字有效”,同样还书写了另外一张借条,金额为2250元。当事人尹某通过朋友找到我时,已经是2019年了,距离这个借条产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年之久。案件标的很小,碍于朋友情面,接了下来。
本案的被告颜某在2012年因事故变成了植物人,其子颜某某拒不认可该借条。法院查明了案件情况后,要求被告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拒不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我方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什么?我方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滞纳金的性质是什么?这些问题留给朋友们做个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