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刘某与王某共同经营合伙运输,其中王某负责收款,陈某负责现场管理、发放工资等,刘某负责寻找货源、计算驾驶员工资等。经营过程中,王某因在外做工地陷入困境,便将收得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驾驶员工资无法发放。陈某、刘某因无法正常经营合伙运输,便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返还其应支付给合伙的款项,以便结清驾驶员工资。杨律师接受陈某和刘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从维持合伙合同的角度出发,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完全诉讼请求。
我方胜诉后,败诉方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合伙,并要求我方陈某、刘某支付其应分得的利润。因三人合伙无书面协议,对合伙份额及合伙应分得的利润,双方各执一词,对此该如何进行举证?对此,杨律师从现场管理入手,找到了关键证人,通过关键证人的证言,结合前面相应的生效判决,认定三人虽然投资款项不同,但利润是平均分配的。法院最后也采信了我方的观点,在对合伙进行结算并扣除王某应分得的利润基础上,认定王某仍欠付陈某和刘某相应款项未归还,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我方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