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丘某在若干年前,曾供职于某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如果消费者的购买方式是首付加按揭付款方式,则需要消费者提供其收入证明,才能获得银行放款的资格。而众多购房者当中,不乏农民、个体户、无业者,这部分人群是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怎么办,不能不做生意吧?“客户就是上帝”,丘某动起了弯脑筋,从某印章从业者手中刻了诸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X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X物流有限公司”等印章,专门给购车者提供收入证明时使用。
2018年,丘某自己开了一个汽车销售的店,专门销售新车和二手车。由于新车需要办理临时牌照,而办理临时机动车牌照需要身份证原件、合格证原件、交强险原件、发票原件这四个证件,然而合格证原件一般是4S店抵押给银行的,所以很多车子不能办理临时车牌。丘某瞅准了这个“商机”,从某宝上购买了大量的临时车牌号,又私刻了“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印章,将该临牌盖好印章后售予他人牟利。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认真分析了整个案情,认为丘某向他人出售的临牌,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比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另外其出售伪造临时车牌的对象为合法的汽车经销人员,主要用于增加汽车销量,仅对购车后需要立即提车的客户使用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且经销人员在获得齐全的手续后会及时协助购车客户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未造成新购车辆脱离交通监管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其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杨律师随及向办案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申请。检察人员认真听取并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对丘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现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数量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本案未被起诉,确属难得,这与办案检察官的认真履职和办案律师的有效辩护都是分不开的,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