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罗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侯某支付1500元定金,约定购买侯某位于某区探花路的房产。同年5月9日,罗某与侯某在区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并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变更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该中心受理并出具了《业务受理通知书》。5月9日下午,罗某将房屋价款全部支付给侯某,侯某将房屋连同钥匙交付给罗某。孰料,第二天即5月10日,法院一纸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要求停止办理过户手续。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本案中罗某已经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并已经实际入住了该房屋,且无过错,理应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本案开庭后,执行法官也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罗某也顺利得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了一个非常完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