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广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新材料公司”),系磁性材料供应商。 被告一: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深圳科技公司”),买方; 被告二:赵某阳、被告三:赵某杰,均为深圳科技公司关联责任人。
2021 年起,新材料公司与深圳科技公司建立磁铁购销合作,约定货到付款、逾期按日 0.1% 计付违约金,双方按月对账确认货款。后深圳科技公司长期拖欠货款,经多次催告,先后出具《承诺书》《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并由赵某阳、赵某杰分别提供连带担保,但始终未按约还款。截至起诉时,深圳科技公司累计拖欠货款188320 元,其中 179320 元有书面担保,另有 9000 元为后期送货欠款,新材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我代理维权。
二、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与事实固定全面梳理采购订单、对账单、送货单、《承诺书》《还款协议书》等全套证据,精准区分主债务 188320 元与担保债务 179320 元,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起算点及上限,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欠款金额与担保责任事实。
2.诉讼请求精准设计结合担保文件效力,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l判令深圳科技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188320 元;
l判令深圳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8832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 0.1% 计至清偿之日,以本金 30% 为限);
l判令赵某杰对 179320 元货款及对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l判令赵某阳对 179320 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庭审精准抗辩与法律适用庭审中紧扣证据与法律规定,针对被告提出的承诺书作废等抗辩,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清晰区分两份担保文件的效力边界,主张赵某杰担保有效、赵某阳因后续协议明确旧承诺书作废而免责,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法庭当庭采信我方核心意见。
4.程序与实体双推进同步完成立案、证据提交、庭审辩论全流程,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确保诉求合法、证据确凿、主张明确,为全额胜诉奠定基础。
三、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
1.深圳科技公司五日内向新材料公司支付货款188320 元;
2.深圳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8832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 0.1% 计算至清偿之日,总额以 56496 元为限);
3.赵某杰对 179320 元货款及对应违约金(上限 53796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对赵某阳的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716.32 元由深圳科技公司、赵某杰共同负担。
5.委托人货款本金、约定违约金、有效担保责任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债权全额保障。
方德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