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林先生于 2017 年 7 月入职 A 电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主要负责大客户开发与 PCB 产品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定向合作协议,约定业务提成计发规则。2020 年 7 月,因集团内部安排,林先生被调整至关联企业 B 科技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但工作内容、管理团队、客户资源均未发生实质变化,A 公司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
2024 年 5 月,B 公司以林先生 “旷工” 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拖欠 2024 年 4-5 月工资、多年未付业务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林先生多次沟通无果,遂委托我方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业务提成近 200 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B 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提成、林先生系旷工合法解除无需赔偿;A 公司辩称 2020 年 7 月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仅为社保代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关联企业劳动关系认定、业务提成核算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四大核心问题。
二、案件分析
1.劳动关系穿透认定
A、B 公司为同一集团下关联企业,林先生非因本人原因从 A 公司转入 B 公司,工作岗位、内容、管理均未中断,仅合同主体变更。我方主张应按实质用工关系认定,社保代缴不能否定用工主体变更,一审、二审均采纳该观点,分段确认劳动关系。
2.业务提成核心争议
林先生主张彩晶光电、深圳拓邦等核心客户系其开发维护,公司单方调整客户归属、拒绝支付提成。我方依据《定向合作协议》《业务计提协议》、客户开发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厘清客户归属与提成计算标准,反驳公司 “已足额支付”“客户已划转” 等抗辩,法院最终支持提成支付请求。
3.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
B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但考勤记录系单方制作,林先生为销售岗位无需固定打卡,且提交工作邮件证明正常履职。我方指出公司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但法院结合返岗通知等证据认定解除合法,未支持赔偿金请求。
4.未休年休假与工资差额
5.针对工资差额,林先生提交工作记录证明提供劳动,但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司考勤;未休年休假部分,法院认定 2023 年已休,2024 年未休部分按法定标准支持。
三、案件结果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终审判决:
1.确认林先生与 A 公司 2017.7.1-2020.6.30 存在劳动关系,与 B 公司 2020.7.1-2024.5.6 存在劳动关系;
2.B 公司支付林先生业务提成工资684330.01 元;
3.B 公司支付林先生 202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51.03 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核心胜诉判项,委托人核心维权目标实现。
方德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