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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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帮助追回借款25万!

发布者:肖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6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虎,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黄*虎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徐*军立即偿还黄*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虎和徐*军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8年曾共同合作投资位于仁寿县境内的一个土石方工程项目,黄*虎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徐*军共支付30万元。因黄*虎长期居住在简阳,也未参与具体项目中,后又因长期下雨该工程项目受阻,徐*军施工3个月左右就未进行下去。后经双方结算,徐*军无能力退还黄*虎的资金,故徐*军只同意退还黄*虎前述款项的25万元,并认可转为借款,于2018年6月26日向黄*虎名为“投资协议书”实为“借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归还。到期后,徐*军未按约定还款,黄*虎经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徐*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虎与徐*军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3月,双方商定共同合作投资位于仁寿县境内的一个土石方工程项目,黄*虎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徐*军支付3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经过双方结算,徐*军应退还黄*虎投资款25万元,因徐*军无钱退还,经双方结算,徐*军于2018年6月26日以借款形式向黄*虎出具了名为“投资协议书”一张,该“投资协议书”载明:“今有徐*军(身份证号511126197408××××)借到黄*虎(身份证号513124198611××××)现金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该款于2021年2月12号之前归于黄*虎。收款人:徐*军。2018年6月26日。”约定到期后,徐*军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的履行延续至2021年1月1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军与黄*虎合伙工程项目,后双方清算散伙,徐*军将黄*虎的部分出资款以借款形式向黄*虎出具债权凭证,并约定了给付时间,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徐*军应当向黄*虎偿还借款,对黄*虎要求徐*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借款时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黄*虎主张从2021年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虎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徐*军负担。

肖勇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从事过教师职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现为一名执业律师。本人恪守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