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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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付XX等与傅XX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付XX与被告傅XX、付XX、傅XX、付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及被告付XX、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XX、傅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XX、付XX、傅XX、付XX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及护理费200元;2.判令傅XX、付XX、傅XX、付XX每人每月支付医疗费100元。诉讼中,张XX、付XX明确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的支付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并要求随傅XX生活居住。事实和理由:张XX、付XX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傅XX、付XX、傅XX、付XX。张XX因风湿等疾病导致脚痛,走路不便,付XX因病现已瘫痪,长期需要人照顾。现张XX、付XX已无劳动能力且长期需要人照顾。因傅XX不愿意照顾老人,老人长期居住在傅XX家中,由傅XX承担平时起居和生活。傅XX长期不闻不问,也不允许老人去他家居住,付XX和付XX已出嫁,平时偶尔来看望。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X、付XX诉讼来院。
傅XX未作答辩。
付XX辩称,以前父母种地,能自行照顾,今年农历四月十六日父亲付XX因脑梗导致瘫痪在床,生病期间都是四个子女轮流照顾,医药费也是傅XX、付XX和付XX分摊的;现在父亲由母亲张XX在照顾,两人只有一般的农村医疗保险,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也无独立住房,两人现居住在傅XX家中,平时付XX在父母过生日和过年时给几百元,现在愿意赡养老人,由法院依法判决。
傅XX未作答辩。
付XX辩称,对赡养父母无意见,平时付XX在父母生日及过年时给钱,也买肉和菜等东西回家看望老人,但付XX经济比较困难,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付XX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傅XX、次女付XX、三子傅XX、四女付XX。张XX因病腿脚不便,付XX于2019年农历4月因脑梗瘫痪在床,两人长期居住在傅XX家中。
诉讼中,张XX、付XX表示今后也愿意由傅XX照顾,为减轻傅XX的赡养负担,自愿放弃对傅XX支付赡养费等费用的诉请。付XX、付XX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张XX、付XX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简阳市镇金镇牌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现张XX、付XX年事已高,因病已无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傅XX、付XX、傅XX、付XX作为子女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故对张XX、付XX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的数额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张XX、付XX的年龄、居住状况、实际生活所需及子女的给付能力等因素,且张XX、付XX要求今后随傅XX生活,并自愿放弃对傅XX主张权利,付XX、付XX亦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尊重。张XX、付XX要求付XX、傅XX、付XX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赡养费及护理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需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XX、付XX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已实际产生,可待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另案主张权利,对张XX、付XX要求每人每月支付医疗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本院希望张XX、付XX今后多体谅子女,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稳妥处理家庭关系,希望傅XX、付XX、傅XX、付XX尽到作为子女的义务,重视亲情,恪守孝道,以传续中华美德。傅XX、傅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付XX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傅XX生活居住,被告付XX、傅XX、付XX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张XX、付XX赡养费300元及护理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X、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勇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从事过教师职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现为一名执业律师。本人恪守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