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6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陈某于武侯区晋吉南路某小区门口,卖给王某一小袋净重1
5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2018年6月6日,陈某亲属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建军律师代理陈某贩卖毒品罪案件。
【宋建军律师对陈某贩卖毒品部分辩护词:】
一、辩护人对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四素数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提出异议:
1、侦察机关从陈某身上售出的一小袋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不全是甲基苯丙胺;
2、由于侦察机关没有对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收出的一小袋用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进行定量分析,没有做出关于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到底含有多少比例的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报告】,所以不能确定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全部是甲基苯丙胺;
3、在定量分析鉴定报告没有的前提下,认定陈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54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这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案件
1、从特情人员王某犯意引诱上看
2018年5月22日,特情人员王某某通过陌陌“附近的人”加被告为“好友”。然后直截了当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犯意引诱”,要求购买“嘎嘎”(毒品)。
2、从特情人员王某准备购买毒品的毒资来看
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晋阳派出所2018年5月25日《情况说明》,已经充分说明两个问题:1、王某是派出所特情;2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是派出所为王某准备的。
3、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有无特情引诱,与一般正常毒品交易有原则区别。在有特情引诱的情况下,不管毒品数量多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不能判死刑的。另外,队医一般毒品案件,量刑也是很轻的。
四、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属于“犯罪未遂”
1、由于“特情引诱”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不管贩卖人还是购买人,都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下进行毒品交易。因此,他们都属于刑法中的“不能犯”
2、毒品没有真正流入社会,没有差生不利于社会的任何危害后果;
3、毒品交易的真正目的并没有达到,应当以犯罪未遂予以处理。
针对陈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主动坦白交代,建议法院对陈某处以拘役6个月,并处罚罚金的判决。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建军的辩护意见,对武侯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陈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