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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子女,子女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季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1次举报
2020-11-16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子女,子女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或者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属于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子女的法律性质如何?大体上分为三类,赠与合同、第三人获益条款、经由指令的给付。实践中大多认为属于赠与合同。

父母侵犯子女权益的情形及救济措施

    一、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反悔,诉讼主张撤销赠与,此时,法院一般判决不予支持,理由是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或不可撤销的赠与;

二、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反悔,以各种协议的形式将房产变更过户至第三方名下。

1、一方反悔,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变更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此时,离婚协议中受侵害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交易双方,诉讼主张协议无效,确认房产归属于子女,同时协助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2、一方反悔,将房产卖与善意第三人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此时,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离婚协议中受侵害一方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针对子女的赔偿);

3、一方反悔,与再婚他方,达成婚内财产约定,将房产约定归属于他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中受侵害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交易双方,诉讼主张协议无效,确认房产归属于子女,同时协助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三、夫妻双方均反悔,共同侵犯子女的权益,受侵犯子女待成年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父母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诉讼主张与他方交易无效,确认房产归属于自己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除了上述几种父母一方或双方侵犯子女权益的情形,还有一种意外事件也要考虑,即在房产未变更过户至子女名下之前,父母一方或双方突然去世,房产被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父母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的继承人,诉讼主张确权,并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如果父母双方均去世,子女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子女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继承了房产的主体。从现有的诉讼程序看,子女无法直接作为原告诉讼主张权益,因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父母双方,子女非离婚协议的一方主体。在诉讼框架内,子女很难作为原告启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利。子女在诉讼上的无能为力,同样表现在父母均反悔的情况下。

那么,子女如何获得诉讼上的权利保障呢?即子女如何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益?《民法典》的出台后,其五百二十二的规定,给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房产归属于子女着一约定以合理的法律依据,并赋予了子女请求权,真正做到了权利可以救济。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无法就“法律规定”找到依据,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的权利做特别的约定,明确约定归属于子女条款属于第三人利益条款,受益子女可以依据该条款,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即受益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父母一方或双方履行离婚协议赠与房产条款,并向违约一方或双方主张违约责任。

唯此,实物中长时间处于主体真空、权利真空的子女一方,终于获得了请求权,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实现自身的利益,也更好地实现了父母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美好意愿。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十年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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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720********67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