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订立婚约后,进行两三年的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产生各种出资及费用的支付。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彩礼,为另一方购房部分出资,为另一方名下房产、车辆支付房贷、车贷,为另一方名下房产出资装修,甚至为另一方与第三方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彩礼及其他出资或者花费是否可以要回?如何要回?另外,一方的举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将工资交予另外一方是否可以要回?
一、彩礼返还和同居析产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可以。如果上述出资及费用打算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则涉及不同案由的选择,主要案由涉及婚约财产纠纷和同居析产纠纷,彩礼返还明显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其他同居期间出资及费用支付的主张属于同居析产。为了减少诉累,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或者并案处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4中亦指出,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可以在一案中处理,这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
二、彩礼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可以返还,但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并非全额返还。另外,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消耗越多,返还比例越低,如果共同生育了子女,甚至不予返还。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修正了以往“未登记即全额返还”的机械做法,强调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二、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工资,解除同居后是否可以主张要回?
同居期间的收入不同于婚姻状态,工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除非
能证明双方有共同共有的约定或财产已混同。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工资的,对方未举证工资全部用于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工资。若工资已混同用于日常开销,则难以支持返还。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明确:“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截然不同,同居不产生财产共有的推定。
三、同居期间一方举债替对方偿还外债或者举债用于替对方购置房产或者车辆,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男方替女方偿还外债,若系女方个人债务或与同居生活无关的个人消费,男方可主张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等要求返还;若该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如共同经营、共同消费),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男方仅能要求女方分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男方借款用于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法院一般认定该债务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男方主张的债务均系其个人名义所借,女方不认可为共同债务,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四、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房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方可以主张按照出资比例等主张分割房产。即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并非机械地按出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在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一规则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单纯参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按出资额确定份额的刚性做法,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以平衡双方利益。
男方作为共同出资人,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不改变共同出资的性质。房产登记虽具有公示效力,房产也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是不能改变共同出资人对于房产共有的法律定性。法院可以基于一方的出资,确定其占有的房产份额或者分割款。
例如,双方同居期间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男方为共有人,且有明确的协议书及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出资额相等,法院据此判决各占50%份额。再如,出资人要求全额返还出资款也是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双方无证据证明约定了共有性质,且不存在家庭关系,出资额相等,故视为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五、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房还房贷,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处理较为妥当。
第一种,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房贷。出资人可以主张返还或分割,但性质上属于同居析产纠纷,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支出,支持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非全额返还。共同居住期间支付的房贷,法院也会将其从日常消费中剥离,作为独立的财产出资进行处理。
当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时,支付房贷的行为与支付房租、水电费类似,但性质更为复杂。一方面,还贷使房屋的负债减少、净值增加,具有投资属性;另一方面,双方共同居住,出资方也享受了居住利益。因此,司法实践倾向于不将其简单认定为消费支出,而是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投入进行处理。出资人若能证明资金来源,即构成对该房屋的“出资”,有权要求分割对应的财产价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二种,为女方单独居住的房屋支付房贷。当出资人并未居住在该房屋中,却为女方支付房贷时,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完全脱离了“共同生活消费”的范畴,成为一项纯粹为对方个人财产增值的单方付出。此时,法院将重点审查出资人的出资时的真实意图。出资人要求返还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共同居住情形,可依据“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路径主张返还,但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该种情形下,出资人大体有三种主张路径。
1、附条件赠与路径。若能证明支付房贷是以缔结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现目的落空,可主张返还。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最主流的裁判思路。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虽然表面上没有明确约定,但基于双方的同居关系,通常暗含了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预期。这一预期构成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一旦分手,条件成就,赠与失效,对方获得该利益的“法律根据”丧失,应予返还。
2、不当得利路径。若能证明出资人对该房屋无居住利益、无支付义务,对方因此获得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债务减免利益,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种路径的核心在于,出资人的还贷行为使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减少,而其并未付出对价。
3、民间借贷路径。若有借条、明确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直接以借贷关系主张返还。
六、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房产装修,如何处理?
可以主张,但能否获得支持及支持程度,取决于装修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和“添附折价补偿”三种裁判路径,举证情况将直接决定结果。
装修款与购房款不同,它无法独立于房屋而存在,一经投入即形成法律上的“添附”,成为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出资人无法要求对方“返还装修材料”,只能主张返还相应的价款。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重点审查出资人出资装修时的主观意图、双方是否有约定以及出资证据的完整性。
1、 附条件赠与路径,若能证明装修出资是以结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分手后目的落空,可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同居关系中,一方出资为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进行装修,往往带有明显的婚恋目的或长期共同生活的预期。若双方最终分手,该目的无法实现,则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出资方有权要求返还。
2、添附折价补偿路径,即便无法证明“以结婚为目的”,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装修构成对房屋的添附,判令房屋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添附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装修材料与房屋结合后不可分割,客观上增加了房屋的价值,房屋所有人因此获利。在同居关系破裂后,若出资方无法继续享受该装修利益,房屋所有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3、一般赠与路径,若无法证明特殊目的,且出资行为被认定为表达爱意或共同生活的自愿付出,法院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不支持返还。
此种路径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出资装修是同居期间一方为改善共同居住环境而自愿作出的贡献,属于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无权撤销,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限于篇幅,为另一方支付房租等判决逻辑,上文已经体现,此处就不再赘述。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