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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欠钱,没能力还怎么办?没关系!知道谁欠他钱就可以!以标的一百二十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例。

发布者:成辰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1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公司

第三人:某建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建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后第三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元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对原告欠付的垫资款1108929元及利润85096.72元,以及依照2021年3月15日违约时一年期LPR利率3.85%,以上述垫资款、利润金额为基础计算违约金;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由:2020年1月18日,被告通知第三人已中标2020年工程建设材料(砂石)采购。2020年2月13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后第三人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有关材料,并开具了足额发票,被告出具了相关文件予以确认。2021年1月25日,第三人为完成其与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时用名:雅安市浩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垫资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支付全部材料款,仅在2022年1月30日向第三人转账15万元,导致第三人经营困难,无力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清偿已到期债务,特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某建设公司向第三人某建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第三人于2020年1月15日递交的某建设公司2020年工程建设材料(砂石)采购投标文件已被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2020年2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供应碎石、石粉、机制沙等货物,合同履行期限为2020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供应数量暂定250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依据。每吨货物单价分别为:碎石122元;碎石(混合料)112元;石粉116元;中近田对里化233n支付方式为每月按滚动支付方式支付已发生交货金额的85%,月底结算,被告收到第三人开具的发票后于次月5日支付,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规定,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作为债权人的元某建筑劳务公司有权提起代位诉讼。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根据被告出具的《关于某建材公司供应混合料碎石、碎石情况确认单》《关于某建材公司供应米石、石粉、碎石情况确认单》,第三人已按约向其交付了米石1588吨,石粉2792.7吨,碎石1031.14吨、4416.15吨、809.1吨,混合料碎石3410吨,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第三人两次向被告请款合计1659712.58元,被告盖章确认,且符合交付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本院确认货款总计1659712.58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被告尚欠第三人货款1509712.58元。原告为第三人垫资1228929元及诉请的垫资利润85096.72元,第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第三人已支付原告的100000元,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为垫资款1128929元及利润85096.72元。原告代位主张被告支付垫资款1108929元及利润85096.72元,未超过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亦未超过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接受被告履行后,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关于案涉债务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与第三人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垫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第30-45天,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首期垫资款,后每隔30-45天第三人收到的资金向原告支付一期到期垫资款项。若第三人迟延支付垫资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首期垫资款应为2021年1月28日转给白某的314929元,则第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45天即2021年3月11日前支付原告314929元。第三人仅在2022年2月6日支付10万元,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2月6日以314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为10991.89元;2022年2月7日起以214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整年利率的理由为第三人与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利率为日万分之一即年利率3.65%,若原告主张的利率高于3.65%,可能出现其主张债权超出第三人对被告债权范围的情况,故超出3.65%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后续垫资款按合同约定应在第三人收到资金后再予以支付,第三人现未收到相关款项,并未违约,对该部分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垫资款1108929元,垫资利润85096.72元及违约金


成辰律师,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学硕士学历,同济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法学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涉外法律、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