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设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实业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丁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被告某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 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2493 元;三、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 年 10 月 20 日,原告某建设公司当庭明确其第二 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2493 元(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以 110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计至款清日止)。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 年 11 月 30 日,某实业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某建设公司(设计单位,乙方)签订《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工作,……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设计要求、设计审图内容和代理业务内容,1、项目名称,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3、设计内容,申报审图所需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设计图纸……;4、审图内容,取得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设计图纸的审图合格证;6、代理业务内容,办理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条设计、代理业务收费、付款方式,总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费总计 220000 元;付款方式为(1)签约后首付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费的 20%,即 44000 元;(2)审图合格完毕,付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费的 30%,即 66000 元;(3)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后,付清余款(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费的 50%),即 110000 元;(4)以上每项款项都应一次性付清;(5)本合同金额乙方为甲方开去六个点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费增值税专票;第四条设计交付时间,……3、第三阶段,乙方负责按照装修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皖跃实业6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直至取得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4)在施工中如出现甲方要求变更图纸或增加图纸,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出现应向工程进展由甲方承担并协调;2、乙方责任(6)乙方负责代理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直至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委托铭扬公司对案涉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进行设计。2022 年 1 月 24日,案涉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经过合肥科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取得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34017122010601264-TX-001)。2022 年 6 月 20 日,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吴友正向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丁贺微信发送“丁总,荷载验算结论研发楼和中心车间要单独的结论报告”。同年 6 月 21 日,吴正友向丁贺微信发送“丁总,报告今天能出来吗”,丁贺回复“可以”,吴正友又回复“出来,马上告诉我,同城快递寄给我,我们收到后马上转一万元”。2022 年 10 月 13 日,某实业公司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40101202231118 号)一份,载7明:同意办理某实业公司位于合肥高新区 Y2-7 地块(天湖路 17 号)智谷科技企业孵化器(皖跃实业园区)项目中心车间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变更,主要变更内容为:1、将原中心车间建筑层数由“三层局部四层”变更为“四层”;建筑面积由“4743㎡”变更为“5751.20 ㎡”,其他控制条件和经济指标不变;2、将中心车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为“徽皖跃实业有限公司”。同日,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吴友正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40101202231118 号)微信发送给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丁贺。随即,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王敏敏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了办理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登记的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均为王敏敏的个人信息。2022 年 10 月 19 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颁发了案涉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340171202210190103),施工许可证载明: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同日,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丁贺通过微信向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吴友正发送该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吴友正对此微信回复“好的”。另查明,2021 年 12 月 3 日,某实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8转账支付 44000 元,用途为“劳务费”。2022 年 2 月 18 日,某实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转账支付66000 元,用途为“劳务费”。2022 年 6 月 24 日,某实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转账支付10000 元,用途为“劳务费”。上述事实,有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合同一份、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网页截图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徽商银行电子回单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设计、审图和代理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委托了铭扬公司对案涉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外立面优化工程进行设计,并于 2022年1月24日取得了该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 34017122010601264-TX-001),又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了办理 该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并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实际取 得了施工许可证(编号:340171202210190103),以上应当视为某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皖跃实业研发楼、中心车间 9外立面优化工程的设计、审图和代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义务。某实业公司截止目前仅付某建设公司合同款项 11 万元,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110000 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2493 元(自2022 年 6 月 1 日起,以 110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计至款清日止),由于合同并无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