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辰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10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某家具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 北京万商天勤 (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邱某、贺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家具公司与被告邱某、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未果,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后,因被告贺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家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人陈层钟生你建波列庭会机近沙被生贺某经公生送法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家具款 35 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家具款 35 000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即 2023 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676 元和公告费 600 元。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5日,原告与邱某就订制家具事宜达成了《定制家具合同》 (后文称“合同”)一份。原、被告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产品总额:人民币贰万玖任壹佰零壹元贰角,(小写 29010.2)”后于 2018 年8 月,原告基于对邱某的信任,在未收到定金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交付了所订制的全部家具。后续邱某又陆续补充订货,原告方亦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未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完成了对被告方的交货。原告在邱某收到家具后,被告才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9年3月,仍有43 000 元未支付。2019 年 3 月应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中将邱某列为担保人。《欠条》中做出如下表述:t月日批t1片FC州习具款)43 000.00 元,大写: 肆万参任圆整,本人承诺于 2019年4月30日前付两万元,余款于 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若未按时支付,愿承担每一天 500 元的滞纳金。”2019 年 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工作人员转款 5 000元。同年 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工作人员转款 3 000 元,截止具状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 35 000 元未支付。结合前述有关事实,被告方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亦违反了其后与原告达成《欠条》中所约定的有关内容,故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35 000 元,并依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4 倍支付 2019年5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的滞纳金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邱某辩称,我在本案中实际上是被告贺某的员工,参与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但是,合同的双方是原告与贺某,虽然我在贺某出具的欠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但是,在担保期限内,原告未向我提出过相应的支付请求,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我依法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7月5日,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定制家具合同》,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产品总额: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零壹元贰角,(小写 29010.2)”,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及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合同落款外有邱某在买方处签名,某家具公司在卖方处加盖印章。2.建波、贺某向某家具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如下内容:“今欠到某家具公司家具款 (都江堰万达城定制家具款)43 000.00 元,大写: 肆万参任圆整,本人承诺于 2019年4月30日前付两万元,余款于 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若未按时支付,愿承担每一天 500 元的滞纳金。5欠条落款处有贺某作为欠款人签名,邱某作为担保人签名3.欠条出具后,贺某先后向某家具公司转款 8 000 元尚欠 35 000 元未付。故双方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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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企业登记信息、邱某和贺某的身份信息、《定制家具合同》、《欠条》以及某家具公司和邱某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别关于邱某和贺某是否应当向某家具公司支付欠款 35 000 元及支付利息的问题。邱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定制家具合同》后,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邱某和贺某向某家具公司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了欠款金额为 43 000 元,在贺某还款 8 000 元后贺某理应将欠付货款 35 000 元支付给某家具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邱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但是,某家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邱某主张权利,邱某答辩中以本案的债权已经过了保证期间,自已依法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某家具公司要求邱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贺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欠款 35 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欠款 35 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