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辰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蔡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高某与被告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11 月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请:
张某、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杨某、蔡某偿还借款 5,674,900 元;2.判令杨某、蔡某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计 算方法为自借条签订之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每月支付 20,000 元;3.判令杨某、蔡某支付律师费,含 3,000 元基础代理费和获 得款项 7%的风险代理费;4.判令杨某、蔡某承担本案诉讼有关 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杨某、蔡某陆续向 张某、高某借款,张某、高某用存款、住房贷款等交付了借 款,2022 年 5 月起,双方开始对账并先后两次签订《借条》,最 终确认,尚欠本金 5,674,900 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每月 15 日前,支付利息及费用 20,000 元,2022 年 7 月 1 日起,每月支付本金 50,000 元,现杨某、蔡某未如约还款,故起诉。
本院调解: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截止 2024 年 1 月 17 日,杨某、蔡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为 5,674,900 元及利息,前述款项由杨某、蔡某分两 部分向张某、高某归还:1.借款本金分四期向张某、高某归 还,第一期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 360,000 元,第 二期于 2025 年 9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 2,350,000 元,第三期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 1,020,000 元,第四期于 2034 年 1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 1,944,900 元;2.利息共分 118 期向 张某、高某归还,自 2024 年 4 月起至 2034 年 1 月止,每月 15 日前向张某、高某归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 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杨某、蔡某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 付款义务,则张某、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 51,524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25,76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2,257.45 元,共计 33,019.45 元, 由杨某、蔡某负担(上述已由张某、高某垫付,杨某、蔡某应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张某、高某);四、律师费 80,000 元由被告杨某、蔡某于 2027 年 1 月 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高某;五、在杨某、蔡某按时足额归还上述全部款项后,各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任意一方不得再因本案向各方主张任何权利,张某、高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