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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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同事电动车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同事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蒋晓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1次举报
2023-10-26

      A与B是同事,一天下班后A搭乘B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至地铁口乘坐地铁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事发路口监控问题,导致无法查证事故发生的全部事实。交警队作出事故证明。B由于伤势严重送至医院,后就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B及乘客A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经调查后无法查证该事故全部事实,未予认定双方事故责任,但认为机动车驾驶员C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时有疏于观察路口车辆动态,非机动车驾驶人B驾驶非机动车后座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上人员上道路行驶对该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非机动车乘客A搭乘非机动车自身也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在事故存在的过错行为,酌情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非机动车乘客A自行承担 5%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C承担 76%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B承担 19%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好意搭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搭乘别人的电动车(年满12周岁)发生事故,其自身也要自甘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晓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秉承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32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