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同事,一天下班后A搭乘B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至地铁口乘坐地铁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事发路口监控问题,导致无法查证事故发生的全部事实。交警队作出事故证明。B由于伤势严重送至医院,后就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B及乘客A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经调查后无法查证该事故全部事实,未予认定双方事故责任,但认为机动车驾驶员C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时有疏于观察路口车辆动态,非机动车驾驶人B驾驶非机动车后座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上人员上道路行驶对该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非机动车乘客A搭乘非机动车自身也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在事故存在的过错行为,酌情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非机动车乘客A自行承担 5%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C承担 76%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B承担 19%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好意搭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搭乘别人的电动车(年满12周岁)发生事故,其自身也要自甘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晓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