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娇律师
蒋晓娇律师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起诉离婚,几次才能判离?

作者:蒋晓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通常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就很有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蒋晓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秉承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